中新网12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谢勇9日在谈及食物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论题时指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明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以充沛维护顾客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9日上午,最高法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及典型事例举办新闻发布会。在被问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顾客在购买食物时最重视的食物安全信息,《解说》对此有无专门规守时,谢勇作出上述表述。
谢勇指出,根据食物安全法、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这也是顾客在购买食物时最为重视的食物安全信息。现在,实践中首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上短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这种情况下,顾客无法对食物安全作出判别,生产经营者向顾客出售的食物很可能是过期食物,危害顾客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二是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上尽管标明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可是标示不明晰、不夺目,让顾客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自身的含义。
谢勇说,针对上述问题,《解说》第11条规则,生产经营未明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物,顾客建议生产者或许经营者根据食物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则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因而,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明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以充沛维护顾客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