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安全出产法。修正后的安全出产法织起安全出产的高压线,加大出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尤其是涉事单位首要负责人将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出产经营单位的首要负责人。
通过两次审议,修正后的安全出产法进一步加大出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首要负责人的处分。修正的首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对产生出产安全事端的单位,依照一般、较大、严重、特别严重四类事端等级别离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二是对出产经营单位的首要负责人未实行安全出产管理责任,导致产生出产安全事端的,依照事端等级别离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三是规则出产经营单位的首要负责人对严重、特别严重出产安全事端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出产经营单位的首要负责人。
在安全出产事端防备方面,法令规则,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出产年度监督查看方案,并依照年度监督查看方案进行监督查看,发现事端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则学习和推行了当地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处理法令松懈问题。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修正后的安全出产法添加规则,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出产作业和谐机制,及时和谐、处理安全出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一起清晰,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出产作业的领导。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介绍,近年来,我国有些城镇企业的开展速度快,其中有很多小微企业。按行政管理职权规则,城镇也应实行监管责任。但实际中,城镇的监管力气有限,完成监管难,因而法令规则较为准则。滕炜一起着重,法令清晰了城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出产的监管,并不是说城镇政府要悉数承当城镇企业的安全出产监管作业,县市就不管了。
关于社会高度重视的事端查询处理问题,修正后的安全出产法将事端查询应当遵从的准则修正为“科学谨慎、依法依规、脚踏实地、注重实效”。一起添加规则:“事端查询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