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安全生产线上线下执法检查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线上线下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不断的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市局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唐山市安全生产线上线下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请在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要充分认识该《制度》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防范执法风险的积极意义,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全面掌握制度的精神要义和主要内容,并在执法活动中严格落实。
二、完善机制,规范流程。要对照《制度》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执法台账、操作流程等,将《制度》规定内化为本单位、本处室的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留痕管理,确保执法活动完整闭合,可查可溯。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要关注《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并向市局法规处反馈,不断丰富和完善《制度》内容,放大《制度》效果。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线上和线下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风险,提升执法质效,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严格遵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手册(试行)》有关程序和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各项要求开展线上和线下执法检查活动,并全面应用省应急管理厅“互联网+安全生产”系统实施。
第三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检查职责,规范履行检查程序,依法采取处理措施,认真监督整改落实,确保检查过程完整闭环。
第四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执法计划编制及分级分类执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列明重点检查的企业名单、检查方式、检查内容以及频次等,并明确一般检查的企业数量。
第五条一般检查的企业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执法监察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第六条新增企业应当及时纳入监管执法范畴并录入“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从事临时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的执法检查纳入对发包单位的执法检查一并实施。
第七条通过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安全视频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等平台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网上巡查检查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巡查检查的对象、频次、重点等内容。
第八条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和线下检查应当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第九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企业安全风险特点、风险管控状况、主要危险源点分布等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管理水平及当前市场、季节、政策等生产经营环境,一企一策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方案制定。
第十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记载的检查内容、重点环节和部位,依据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化执法检查表单,细化制定符合本次执法实际的检查表单,并照单检查、照单执法。
第十一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将检查的有关事项提前告知企业,引导企业自查自纠。
第十二条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及《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的通知》要求履行各项检查程序,并通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等设备拍照或录像记录发现的问题隐患、现场处理情况以及检查过程,及时采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客观记载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隐患。对当场立即纠正的,应记载“已当场整改”。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处理文书,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排除,并报告单位分管负责人。发现重大隐患的,应第一时间逐级报告至主要负责人;需下达停产撤人决定的,应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
第十五条检查未发现问题隐患的,应当留存《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以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照片、视频等资料,确保执法检查活动留痕、可溯。
第十六条通过线上巡查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隐患的,应当保存相关数据、图像、视频等,并依据上述线索最晚于次日组织开展线下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解决措施。
第十七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立案处理;对企业自查发现正在整改或符合包容免罚清单所列内容和条件的问题隐患,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线上和线下所有检查巡查活动均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如实记录检查巡查时间、企业名称、检查人员、检查区域部位、问题隐患、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等内容,确保每次检查巡查可查,每项问题隐患整改到位,检查活动实现闭环。
第十九条因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活动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微信、钉钉、腾讯会议等线上视频方式进行,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带有全程视频记录功能的专门询问室开展上述活动,或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上述活动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三)向行政相对人介绍无法到现场开展相关活动的原因、视频连线的目的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要求视频连线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询问核实其身份信息;向企业送达文书的,应要求视频连线人员同时出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并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
(五)活动结束后,向视频连线人员宣读相关文书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六)视频连线人员对文书内容无异议的,告知其在相关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对文书进行补签,无法补签的,不影响上述活动的效力;
(七)及时将全程的视频记录保存至专门的存储设备,并刻录成光盘,备注相关信息同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当最晚于整改期届满后10日内组织并且开展复查,对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记载的问题隐患逐项核实整改情况,并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记录复查结果,同时保存相关音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所有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理文书及证据资料,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有关要求组卷归档;非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本制度要求形成案卷后,由各监管执法处(科、队)自行保管,每年年末连同工作台账一并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归档。
第二十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省应急管理厅“互联网+安全生产”系统的应用,按照有关要求利用该系统录入执法计划和执法信息,生成执法文书和执法台账、统计表等,提高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及本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监管执法处(科、队)及执法人员的专项考核,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人员应当对所开展的检查活动负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二)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解决措施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四)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五)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八)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九)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对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七)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的认定、追究及免责等依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执行。